历史文化学院校友会工作章程

发布时间:2021年01月14日 来源: 作者: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本会会名为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校友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

第二条  本会为由历史文化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 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继承和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,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络与沟通,深化学校与校友、与社会的多方合作,促进学术、科技、产业的交流与发展,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,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、为祖国的繁荣与富强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  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会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。本会召开理事会、会员(代表)大会等重要会议,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、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、接受捐赠等活动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本会举办庆典、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,应在每年1月和6月,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。列入计划后,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。本会组团出国出境、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,接收境外捐款等,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,需办理手续的,应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六条  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,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。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,交流信息,增进情谊,相互促进,共同发展,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,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;

(二)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真务实、创新进取,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,扩大校友和母校的影响力,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;

(三)积极开展母校与校友之间和校友之间的经济科技合作、学术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,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;

(四)收集、整理校友名录,建立校友档案,通过《历史文化学院校友风采录》、《历史文化学院友通讯》等形式,交流信息,反映校友们的活动与成就;

(五)举办有利于国家、有益于社会、有功于学校、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。

第三章  会员

第八条  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  凡在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及前身(原海南师范学院政法系、海南师范大学历史系)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
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 提交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;

(二) 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的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优先获得本会资料、信息服务;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的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母校声誉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;

(五)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,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  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十五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社会及校友捐赠;

(二)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;

(三)利息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六条 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十七条 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十八条 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 

第五章 附     则

第十九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。

第二十条  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历史文化学院

2020年1月5日